賄賂是一種普遍現(xiàn)象。它會引發(fā)嚴重的社會、道德、經濟和政治問題,破壞良好治理,阻礙經濟發(fā)展,扭曲公平競爭。它侵蝕正義、危害人權,阻礙貧困的消除。它還會提高經商成本,在商業(yè)交易中增加不確定性,提高商品和服務成本,降低產品和服務質量,從而可能導致生命和財產損失,破壞機構公信力并妨礙市場公平、高效運行。
各國政府通過利用國際公約,如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的《關于打擊國際商業(yè)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和《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及其國內法在治理賄賂上取得了一些成效。在大多數(shù)司法管轄區(qū),個人的賄賂行為界定為犯罪,使組織和個人都為其賄賂行為承擔責任正成為一種日益盛行的趨勢。
然而,僅靠法律并不足以解決賄賂問題。組織有義務主動打擊賄賂,這一目標能通過本標準期望提供的反賄賂管理體系,并通過領導層承諾建立誠信、透明、公開和合規(guī)的文化實現(xiàn)。組織文化的本質對反賄賂管理體系的成敗至關重要。
管理良好的組織被預期制定由適當?shù)墓芾眢w系予以支撐的合規(guī)方針,以確保其遵守法律義務和誠信承諾。反賄賂方針是整體合規(guī)方針的組成部分。反賄賂方針及支撐性管理體系幫助組織避免或降低卷入賄賂事件的成本、風險和損害后果,在業(yè)務往來中提升信任度和信心,并提高其聲譽。
麥斯達夫此次參編的《反賄賂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標準反映了國際良好實踐并能適用于所有司法管轄區(qū),適用于所有領域的小型、中型和大型組織,包括公共、私營和非營利部門。組織所面臨的賄賂風險根據(jù)組織規(guī)模大小、經營地域和所在行業(yè)、組織活動的性質、規(guī)模和復雜性等因素的不同而變化。此標準對組織貫徹執(zhí)行方針、程序和控制措施予以規(guī)定,這些方針、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合理的并與組織所面臨的賄賂風險相對稱。
以下是麥斯達夫提出修改意見被采納部分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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